神界原罪2教会的法律任务怎么做(你怎么看)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神界原罪2教会的法律任务怎么做,以及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神界原罪2教会的法律任务怎么做(你怎么看)

本文目录

  1. 破法律、道德底线,可以惩罚,但如果突破人性底线,那会怎么样
  2.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3. 高俊芳判刑后,她的家产会怎么处理
  4. 你见过的最奇葩的母子关系是怎么样的
  5. 上海10岁男孩书店不雅动作,后续的处理结果怎么样,你怎么看
  6. 清代的“阉流刑”是一种什么样的刑罚,你怎么评价
  7. 什么叫原罪

破法律、道德底线,可以惩罚,但如果突破人性底线,那会怎么样

法律、道德,都是人为的,都是对人的基本伦理的保护。人性底线是依法,依法是顺应天道。一个人,底线破没了,自然会遭天谴:善恶到头终有报,多行不义必自毙!一个国家司法,底线破没了,法律失去了惩恶扬善的功能,社会必然溃败!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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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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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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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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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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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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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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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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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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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高俊芳判刑后,她的家产会怎么处理

城门失火,怎会不殃及池鱼?长春长生董事长高俊芳因“疫苗造假”可谓是麻烦不断,这厢刚刚因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被批捕,那边又爆出了公司9处房产和61台车辆已被查封的惊人消息(ST长生公告)。由此看来,高俊芳被判刑后,其亿万家产的命运结局可称得上是前途多舛,下场不妙啊!之一,根据现行法规,医药领域的违法犯罪,可以没收其违法行为所得。譬如,可以没收其生产假狂犬疫苗的全部经营收入。要知道,该公司狂犬疫苗去年销售收入高达7.34亿元,几乎占到该公司营收的半壁河山。仅仅这一部分罚没收入就足够高俊芳“元气大伤",吃不了兜着走了。之二,长春长生极有可能面临被强制退市的风险,高俊芳的个人财产,也可能会因此大幅缩水减半。7月27日,证监会发布消息修改退市制度。明确上市公司构成诈骗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无疑是给处在风口浪尖上的ST长生拉响了退市警报。

尽管高静芳是登上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个人身家达67亿的超级富豪,但是作为公司董事长的她名下持18.18%的长春股票,整个家族(加上老公儿子)持股超过35.98%,公司退市对其个人财产影响菲浅,不排除这位富婆的亿万身家有相当一部分将飞灰洇灭,化为乌有。

之三,高俊芳有可能面临问题疫苗儿童家属的索赔讼诉,如果被判赔偿损失,高俊芳的财产损失可能又是一个惊人数字。且不说假劣狂犬疫苗这一方面,单单是该公司销往山东疾控中心的25万多支问题百白破疫苗,就牵涉数十万个家庭。即便是不参照国外高昂的索赔标准,其累加起来的“几何级数额”也是够高俊芳喝一壶、吃不消的。之四,最可恨,最可气的是高家还有一个高调“败家”的娘们儿——儿子张洺豪那位有事没事,就喜欢在网上炫富、晒阔的网红俏儿媳。呵呵,难道不是吗?人家别的大富豪,都是“闷声发大财”,外表很低调,想方设法不暴露个人资产。你这个可倒好,生怕自己家(高俊芳堪称不义之财购置的)豪宅、名车、奢侈品一大堆别人不知道,晒摆得是尽人皆知,义愤填膺,无比愤怒。也真是让“跌下神坛的疫苗女王”为亿万家财的处理结局忧心忡忡,寝食难安。

你见过的最奇葩的母子关系是怎么样的

这事说出来都有点不好意思,我见过最奇葩的母子关系是,让人特别的奇怪,不知道是不是有神经病的感觉,原来是听说,直到有次在她家住,才真的是被惊到了!

媳妇的姨家大姐,离婚多年,儿子16岁,判给了她,因为她的家庭富裕,能给儿子优越的生活环境,有天让我们去她家吃饭,由于喝酒了,不能开车,她就劝我家三口人在她家住下!

她家有三间卧室,我本以为是她一间,她儿子一间,我们一家三口住一间,但她的安排让我很是惊讶,因为我喝酒打呼噜,媳妇和孩子都挺厌烦的,她就告诉我去客房睡,让我媳妇和孩子睡她的房间,她去和儿子睡!

我说这样不好,我睡沙发吧,可她的解释更让我惊掉了下巴,她说没事,我们习惯了,自从离婚这些年,我们都养成习惯了,每天我都搂着儿子睡,儿子也依赖我,他也习惯了和我一起睡!

我告诉她这样不太好,毕竟孩子都16岁了,都成年了,一定要儿大避母,女大避父,这样长此以往,会让孩子的心里变的不正常的!

可她一笑,告诉我想多了,自己儿子,那有那么多说法,别说了,睡觉去吧,感觉她还有些不高兴,我也无话可说了!

我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啊,儿女大了就该有自己的独立空间,父母更不能因为离婚,把孩子像小鸡仔一样的圈养,也要给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能因为溺爱而毁了孩子!

上海10岁男孩书店不雅动作,后续的处理结果怎么样,你怎么看

上海书店的一位五岁女童,被一位10岁大的男孩诱骗,做出令人不雅的动作,在监控之下脱下女孩的内裤,舔女孩的下体,简直不忍目睹。懵懵懂懂的女孩,把这一把男孩的这一行为告诉妈妈,女孩的妈妈大吃一惊,没想到自己女儿,竟然被一个男童玩弄,就找男孩家长讨说法,男孩母亲不仅不道歉认错,反而替男孩辩护,说:“女孩是自愿的,我是上海人,不怕警察”,无耻的嘴脸暴露在网友面前,许多网友气炸了肺,竟然还有这种恶心的家长。这个事情传到网上后,人们一面倒的谴责男孩的家长,男孩家长现在却不露面,不说话,躲在后面,就像老鼠一样,也学起了许某某,以为三天之后人们就会忘记,那就大错特错了,她一天不出来道歉,网友一天就不会放过她。她的这种态度叫网友愤怒,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长的行为也影响到孩子,现在孩子普遍的早熟,如果家长平时行为不检点,被孩子看到自己夫妻生活,或者脱光内衣内裤被孩子看到,是非常不好的。孩子模仿力强,好奇心大,也会尝试这种行为,很可能做出侵犯其他女孩子的事情,就如在书店发生的事情一样,如果不认识自己的错误,他还会有第1次第2次,长大了就是一条色狼,家长一定不能,听之任之,溺爱维护自己孩子的不良行为。不是爱孩子,而是害孩子,在这个问题上,希望男孩的家长及时醒悟,认真严肃的向女孩家长道歉,并且教育好自己的孩子,防止再出现这种事情,如果自己不教育,将来法律会教育他。

清代的“阉流刑”是一种什么样的刑罚,你怎么评价

在古代,对于任何一个男人而言,比死难以接受的刑罚有两种:阉割、流放。

阉割,可以夺取一个男人的尊严。

流放,可以把一个男人送入炼狱。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被施以阉割的男人,当属司马迁。司马迁被斩鸡刀“伺候”过之后,生不如从,觉得人生失去了意义。在他写给老伙计任安的书信里,他这样写道:

“遭遇此祸,重为乡党所戳笑,以污辱先人,亦何面目复上父母之丘墓乎…每念斯耻,汗未尝不发背沾衣也。”

司马迁被斩鸡时,已经年近50岁!这样的年纪在西汉时期,早已妻妾成群、儿孙满堂!人生该体验的滋味,大都已经体验罢了。唯一需要期盼的,就是告老还乡,和儿子一起牵着黄狗去打猎。

不过,这一切都随着“鸡”的离去,化作泡影。

极刑过后,司马迁成了乡党的笑柄。天知道司马迁在面对这些昔日“狐朋狗友”时,内心要承受多大的创伤!

比外人带给他的创伤更严重的,是家人带给他的心灵打击——司马迁的两个儿子因蒙羞而改姓!

古人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司马迁虽说有二子一女,可是两个儿子都改了姓,那还算是司马家的后代吗?这才是司马迁所说的“以污辱先人”,更没脸去给爹妈上坟了。

想到这些,身心俱疲,冷汗直流。

司马迁想过自杀,可是他还有未竟之事业。历史上被施以阉割的男人何其多?他们大都像刚刚被施以极刑的司马迁一样,在遭此横祸之后,第一时间想到了死,然后执行潜意识里的命令。

让这些被阉割的人自己去死,才是皇帝的终极目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其变态需求——凌辱。(能被施以阉割之刑,大都是士族阶层,往往把面子看得比性命还重要。)

有没有比阉割还要恐怖的刑罚?

司马迁被阉了之后,并没有继续关押在监狱,而是被赎出来,继续从事老本行。

在所有被阉割的男人里,司马迁是幸运的。与其他“被阉割的罪犯”相比,司马迁“只需”承受心理上的磨难。更多被阉割的男人,在承受那一刀的痛苦之后,还要继续接受另一种处罚——流放。

阉割+流放,这种变态到极点的刑罚,组合使用后,有了一个全新的名字“阉流刑”。

换言之,被施以阉流刑的男人,在接受心理痛苦之后,立马就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双重痛苦之下,狱卒还要保证不能让他自杀!如此,真真是要把这个“男人”给逼疯。

现代社会里,很多人对流放没有具体概念。

可以回想一下老家、农村老家(很穷的那种)。倘若村里来了一个外乡人、亦或是来了一个乞丐的长期在村里不走,会有什么结果呢?

外乡人所到之处,都会承受异样眼光,村里人会想方设法占便宜,直到吸干喝净成为乞丐。成为乞丐之后,这个外乡人的日子就更加不好过了,除了要承受歧视,冷不丁还要遭受“刁民”的毒打。

古代帝王“常所用”流放地,通常就是你能够想象的、最穷最偏远的农村,比如云南、海南、新疆、东北等等。这些地方自然条件恶劣、民风彪悍,犯人到了这里以后,大都会被安排繁重的体力劳动,甚至给当地人当奴隶。

倘若一个被阉了的男人送到流放地,会怎样呢?除了干繁重的体力活,还要时不时地接受“参观”,或许是扒了裤子被参观;最特么坑爹的是,不允许自杀!当然了,如果犯人“因病”死去,那也没办法。

因此,很多押送阉流刑的官兵,手里都挺富裕。为什么呢?猜猜吧。

这种变态的刑罚,当然只有变态能想得出来。正因为这种刑罚的变态,才能够震慑一部分胆小怕死的官员。但是,对于我等平头百姓而言,恨不得将天下所有贪官捆起来,然后施以阉流刑,看他们还敢不敢贪赃枉法。

什么叫原罪

原罪的意义是指误用自由意志去行恶。上帝给予人自由意志,人有能力选择善和恶,而阿当夏娃运用了自由意志,选择了错误的方向,由此人与完美(神)的关系开始疏离,这就是原罪,所以原罪在某层次而论可理解为人误用自由意志而行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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