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办公的措施(单位绿色办公的措施有哪些)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绿色办公的措施的问题,以及和单位绿色办公的措施有哪些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绿色办公的措施(单位绿色办公的措施有哪些)

一、绿色的办公室小学课文

1、1917年十月革命以前,有好几个月,列宁化装成割草工人,隐蔽在圣彼得堡西北的拉兹里夫湖畔。

2、湖边的树林是列宁的“绿色的办公室”,屋顶是蔚蓝的天空,地板是碧绿的草地,一截树桩是列宁办公的椅子。树桩后面有个“人”字形草棚,草盖得厚厚的,只容得下一个人躺在里面。那是列宁的卧室。草棚的一头堆着高高的草垛。那是列宁,这位“割草工人”的劳动成果。对着草棚,两根树杈支着的横木吊着一口用旧了的锅,旁边放着一把黑铁水壶。那是列宁的厨房。

3、天亮了。“绿色的办公室”沐浴在柔和的晨光中,列宁已经坐在树桩上开始了一天的工作。他埋着头,双膝托着文件夹,笔尖在稿纸上沙沙地画着。身旁的草地上放着几页已经写好的稿子。不远的地方,篝火还在燃烧,锅里的早餐散发出一阵阵香气。列宁全神贯注地工作,他忘记了周围的一切。

4、在这个最简陋的“办公室”里,列宁写出了伟大的著作,《国家与革命》,拟订了许多重要文件,有力地指导着俄国革命

二、绿色建筑条例

1、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不得出具合格报告。

2、绿色建筑等级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并将绿色建筑信息归集到省的信息平台。

4、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明确质量保修责任。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5、第二十一条认定为绿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6、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确保绿色建筑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绿色建筑的运行要求。

7、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毁和破坏围护结构和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应当协助做好绿色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认定、后评估等工作。

8、第二十二条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9、(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10、(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11、(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12、(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13、(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14、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运行要求提供服务。

15、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

16、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7、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18、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地级以上市可以制定严于省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19、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20、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

21、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22、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费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统筹解决。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改造的,节约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23、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24、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技术路线,传承、推广和创新具有岭南特色、适应亚热带气候的绿色建筑技术,提升建筑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25、第二十九条依法依规合理开发绿色建筑地下空间,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6、鼓励执行高于国家和省的节能标准,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27、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28、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29、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提高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30、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31、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和交付使用。

32、第三十一条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33、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房建设绿色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等,免费提供给农民自建住宅使用并给予技术指导。

34、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35、(一)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

36、(二)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

37、(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与推广;

38、(四)绿色建筑标准制定以及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经费。

39、第三十三条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40、(一)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防潮、遮阳、隔声降噪等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41、(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42、(三)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绿色建筑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43、(四)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44、(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

45、(六)采用最高等级标准建设或者采用装配式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造的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

4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税务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前款激励措施。

47、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8、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9、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0、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51、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绿色建筑标准组织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52、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或者未按照监理方案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3、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出具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4、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55、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绿色公益有哪些方式

绿色公益体现的是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有以下几个领域:

1、节约型机关,机关带头采购更多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推行绿色办公,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使用循环再生产品。建设绿色食堂,推广应用节能节水餐饮设施设备,采用节能炉灶、节水型洗菜机、高效油烟净化设备等节能环保餐饮设施设备,并率先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2.绿色家庭,城乡家庭主动购买节能电器、节水器具等绿色产品,树立节约用电用水、节约粮食、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以及尽量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等绿色生活方式,组织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义务植树、环境监测、环保宣传等绿色公益活动,在全社会树立绿色家庭典型。

3.绿色学校,开展多种类型、多种形式的生态文明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打造节能环保绿色校园,采用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在高校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转化培育项目中设立“绿色发展”专项,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发挥自身学科优势,加强绿色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4.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更新完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合理布局游园绿地,增设绿道绿廊;增加居民公共活动空间和健身器械;推广节能照明、节水器具和雨水收集利用技术;规范管线设置,实施管线入地,加强供水、供热管网管理维护,杜绝跑冒滴漏;建立生活垃圾前端分类投放,中端定时、定点收集,不落地管理,末端机械化、智能化分拣,通过焚化形成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5.绿色出行,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车辆,城市建成区新增及更换的城市客运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提前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车辆。实施旅客联程联运,加强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与民航、铁路、轨道交通等运营时间的无缝衔接;加快公交专用道网络建设,着重解决早、晚高峰出行难问题;加快推进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应用试点城市建设,推广电子站牌、智慧公交,改善公众出行体验。

6.绿色商场创建行动,制定完善空调、给排水、供配电、电梯、建筑维修管理等全套设备、设施类管理制度,制定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管理等全套降低能源、资源消耗类管理制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引导消费者优先采购绿色产品,简化商品包装,依法依规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鼓励设置智能回收设备。

7.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执行一星级及以上标准。结合清洁取暖和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开展绿色改造。推广新型绿色建造方式,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